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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扶贫集团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365备用   时间:2008-12-23   编辑:信息管理科

重庆市扶贫开发公众网   2006年6月5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各扶贫集团定点帮扶资金的管理,提高 扶贫效益,使农村贫困群众更好地受益,保证集团式定点扶贫工作顺利开展,参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结合重庆市社会扶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帮扶资金,是指市级 18个扶贫集团的单位、职工直接捐助及其组 织、引进的对18个定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帮扶资金。

 

第二条  扶贫集团定点帮扶资金,只能用于扶贫事业,要视同扶贫资金直接 安排到扶贫项目或贫困户。重点用于定点帮扶县改善贫困村基础设施条件,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发展增收产业 ,开展人才培训和劳动力转移培训,促进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发展。

 

第三条  扶贫集团帮扶资金,由集团牵头单位统一 协调管理。划拨及捐助到县的帮扶资金,由各县扶贫办统一管理。安排和捐助到乡镇、村的帮扶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管理。各接受集团帮扶资金的单位,对获赠的帮扶资金要出据收据,实行专账、专项核算,专人管理。

 

第四条  集团定点帮扶项目由扶贫集团和有关区县 扶贫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接受集团帮扶资金的单位,要在对项目进行认真的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及 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所投向项目的内容、规模、技术要求、建设时间、达到的目标和工作人员职责等,并将使用计划和 项目实施方案分别上报捐助单位和所在区县扶贫办。扶贫集团和区县扶贫办要对项目实施方案认真审核,加强组织协调 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集团帮扶资金的使用。要增加透明度,实行政务公开。帮扶资金安 排的项目,应在相应范围以张榜方式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凡捐助单位和个人对所捐助资金的用途有明确对象要求 的,应严格按捐助方的要求安排使用,未经捐助方同意,不得改变用途与投向。

 

第六条  扶贫集团和有关区县扶贫办要加强对帮扶 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  集团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监察、 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审计。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集团扶贫资金,对违反有关规定使用集团帮扶资金 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集团帮扶资金的行为,要如数追回资金,并依照有关规定法对 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扶贫集团帮扶项目管理费

 

(一)有条件的区县,可按扶贫集团定点帮扶到位项目资金的5%,由财政配套管理费。市级扶贫集团可在组织集团成员单位捐助( 统一安排到区县)的帮扶资金中提取5%作为项目管理费。

 

(二)扶贫集团帮扶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扶贫协作 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集团帮扶项目管理费的使用和管。属区县财政配套的由区县扶贫办管理;属集团从帮扶资金中提取的由 扶贫集团牵头单位管理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解释,并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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