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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扶贫开发十年纲要(2001一2010)

365备用   时间:2008-12-22   编辑:信息管理科

序言

 

(一)重庆市自20世纪80 年代中期开展扶贫开发工作以来,农村贫困现象明显缓解。重庆直辖市成立以后,市委、市政府把扶贫开发作为事关重庆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四大任务”之一,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领导,全力推进,扶贫攻坚取得巨大成效。到2000年底,全市18个贫困区县(自治县、市)基本实现整体越温达标,除了少数不适合参加生产劳动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对象以及生活在自然环境恶劣地区的特困人口,全市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重庆市五三六扶贫攻坚计划》确定的战略目标基本实现。

 

(二)扶贫开发使我市贫困地区广大农民群众实现了千百年来吃饱穿暖的愿望,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扶贫攻坚工作的巨大成就主要体现在:一是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全市农村建卡贫困人口从1995年底的366万人下降到2000年底的82万人,加上卡外贫困人口,全市农村贫困人口还有140万人,占农业人口的比重由15%下降到5.8%。二是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实施“五三六”扶贫攻坚计划的5年间,贫困地区累计新修乡村公路12700余公里,新增68个乡、2745个村通公路,改造基本农田53万亩,解决了260万人的饮水困难,改善了4.8万户贫困户的住房条件,农村照明用电基本解决。三是经济发展速度加快。5年间,贫困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人、农民人均纯收人分别增长77%、236%和78%,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开始起步.四是社会事业全面发展。贫困地区人口增长得到初步控制,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有较大改善,缺医少药的状况有所缓解,农业技术推广得到加强,广播电视村村通基本实现。

 

(三)总结我市扶贫攻坚的经验,主要有:一是把扶贫开发作为全市“四大任务”之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贫困地区始终把扶贫开发作为中心工作,以扶贫开发统揽全局。二是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层层落实扶贫工作责任。三是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突出发展种养业,着力提高贫困户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四是狠抓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贫困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贫困地区发展后劲。五是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深人开展以集团式扶贫为重点的社会扶贫活动。六是坚持把扶贫开发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实行计划生育有机结合起来。七是大力发扬“宁愿苦干,不愿苦熬”的黔江精神,充分发挥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自力更生、艰苦奋斗。

 

(四)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只是完成了扶贫开发的阶段性任务,我市扶贫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数量还较大,贫困程度较深,解决的难度很大;初步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其温饱标准很低且不稳定,返贫现象较突出;贫困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发展后劲不足;居住在自然条件恶劣地区,需要移民搬迁的贫困人口数量较大,任务很重;贫困地区社会事业还非常落后、人口综合素质还比较低;贫困地区以外的农村插花贫困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要充分认识扶贫开发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继续把扶贫开发摆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加大力度,全力推进。

 

(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新阶段扶贫开发战略,依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一2010年)》,结合重庆实际,市委、市政府特制定《重庆市农村扶贫开发十年纲要(2001一2010)》,以指导新阶段全市扶贫开发工作。

 

一、目标任务

 

(六)2001一2010年扶贫开发的奋斗目标是:尽快解决少数绝对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巩固温饱成果,提高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加强贫困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生态环境,逐步改变贫困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落后状态,为达到小康水平创造条件。

 

(七)2001一2010年扶贫开发的具体目标是:基本解决有开发能力的剩余绝对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在贫困村建设人均半亩以上基本农田,开展小型水利建设,发展覆盖面广、带动性强、有市场前景的支柱产业,为巩固温饱成果创造基础条件,逐步降低返贫率,将农村绝对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内;有计划地对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贫困人口实施移民搬迁;加强乡村道路改造和建设,全市基本实现乡乡通客车,80%的行政村通公路;基本解决165万人饮水困难问题,逐步提高农村自来水覆盖率;完成贫困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实现村村通电;实现村村通邮、通广播电视;加快贫困地区中小学现有危房改造,进一步提高适龄儿童入学率和巩固率,完成“普九”达标;进一步控制出生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5%以内;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60%达到一级医院标准,30%的村有卫生室,基本控制地方病;贫困地区70%的乡镇建立农民技术培训中心。

 

二、重点对象

 

(八)扶贫开发的重点对象。贫困地区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为首要扶持对象,同时,继续帮助初步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增加收人,进一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巩固扶贫成果。

 

(九)扶贫开发的重点区域。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把我市范围内的大巴山区和武陵山区作为全市扶贫开发的重点区域。在国家确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增加确定一批市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并在重点县以外地区确定一批特困村,作为全市扶持的重点范围。国家和市重点扶持范围以外的其他贫困乡、村,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负责扶持。要重视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把有开发能力的残疾人纳人扶持范围。

 

(十)扶贫开发以贫困乡村为重点。市和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要制定扶贫开发5年规划,以县为基本单元、以贫困乡村为基础,明确奋斗目标、建设内容、实施措施、帮扶单位和资金来源。制定规划要实事求是、综合设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划要统一评估,统一论证,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人,分期分批地解决问题。市、县两级扶贫开发规划由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同级政府批准。

 

三、方针政策

 

(十一)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引导和帮助贫困群众以市场为导向,开发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同时,坚持综合开发、全面发展,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全面进步;要坚持可持续发展,促进贫困地区资源、人口和环境良性循环;要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充分发挥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主要依靠贫困地区自身力量苦干实干改变贫穷落后面貌;要在政府主导下,动员全社会参与扶贫,共同搞好扶贫开发工作。

 

(十二)继续增加财政投人。市财政要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各区县(自治县、市)也应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贫。市财政要根据贫困地区财政困难的实际情况,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十三)进一步用好扶贫贷款。国家扶贫贷款主要用于重点贫困地区,支持能够带动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市场流通企业以及与扶贫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各类企业到贫困地区兴办有助于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的项目。企业使用扶贫贷款,要体现扶贫原则,承担扶贫责任。农业银行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应适当放宽贫困地区扶贫项目的贷款条件,根据产业特点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稳妥地推广扶贫到户的小额信贷,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要支持小额信贷扶贫中介机构的发展,加强管理,规范动作,充分发挥其服务职能。扶贫贷款执行统一优惠利率。

 

(十四)扶贫开发要与西部大开发紧密结合,着力改善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环境。西部大开发安排我市的水利、退耕还林、资源开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在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自治县)布局。公路建设项目要向贫困区县(自治县、市)延伸,连通交通干线。西部大开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尽量使用贫困地区的劳动力,增加贫困人口的现金收入。

 

(十五)在税收等政策上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对使用国家扶贫资金实施的基础设施、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业项目,对社会各界向贫困地区的捐赠,政府有关部门应在行政收费方面给予照顾,财政和税务部门要依照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企业捐赠的物资、资金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计入成本。

 

(十六)积极鼓励科技部门和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参与扶贫开发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要制定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科技人员到贫困地区创办或领办扶贫项目。贫困地区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投资条件,吸引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参与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对扶贫效益明显的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工作重点

 

(十七)继续把发展种养业作为扶贫开发的重点,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贫困地区要继续抓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坚持市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特色经济,推动规模经营。帮助贫困户发展种养业,要以增加贫困人口的收入为中心,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要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注重示范引导,防止强迫命令;要为农户提供信息、技术、销售服务,引导他们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要引导和鼓励具有市场开拓力的大中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到贫困地区建立原料生产基地,重点支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发展2-3个带动性强、覆盖面广的扶贫支柱产业,形成“公司加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积极发展订单农业,实现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

 

(十八)大力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贫困地区的综合生产能力。要以贫困乡村为单位,加强基本农田、基础设施环境改造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有计划地在贫困地区布局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优势突出的资源开发项目,重点解决好贫因地区人畜饮水、通电、通路、通邮、通电话、通广播电视、乡村卫生院建设、地方病防治、普及义务教育、农产品流通市场建设等问题,不断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

 

(十九)加大科技扶贫力度。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都要以先进实用的科学技术作为支撑和保证。要充分利用科技进步成果,注重高新技术在贫困地区的开发运用,努力发展农业科技产业。要充分利用城市人才资源,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到贫困地区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要采取更积极、更具体的措施鼓励民间科研机构和各类科研组织直接参加扶贫开发项目,在扶贫开发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贫困地区要建立科技扶贫示范基地,充分发挥科技在扶贫开发中的带动作用。

 

(二十)稳步推进自愿移民搬迁。对目前少数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自然资源贫乏地区的贫困人口,要结合退耕还林还草、生态环境建设和小城镇建设,实行搬迁扶贫。搬迁扶贫工作要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要统一规划,量力而行,注重实效;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要制定优惠政策,处理好迁入人口和本地人口的关系,逐步提高迁入人口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搬迁扶贫工作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组织。

 

(二十一)积极稳妥地做好劳动力转移工作。要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的职业技术培训,组织和引导劳动力健康有序流动。主城区和区域性中心城市要支持贫困地区劳动力在本地区就业。贫困地区要主动和发达地区开展劳务协作。各级政府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的工作、生活。要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加强小城镇建设,积极引导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

 

(二十二)认真抓好扶贫综合开发示范工程。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自治县)的党委和政府要把扶贫综合开发示范片区的建设摆上议事日程,高起点规划,精心组织实施,不断总结经验,推动面上工作。扶贫综合开发示范片区建设要与科技扶贫示范基地建设结合起来,提高科技含量,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实现综合开发、整体推进的目标。

 

五、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扶贫资金管理,努力提高使用效益。强化扶贫资金统一管理,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信贷扶贫资金和地方财政扶贫资金,统一由市、县两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扶贫开发规划统筹安排,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和信贷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适当支持市扶贫开发重点县和市定贫困村。市级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市级扶贫重点县和市定贫困村。财政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扶贫开发规划下达,落实到贫困乡、村,重点用于改变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完善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制度,推行县级报帐制管理。扶贫资金和项目在乡村两级实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要强化扶贫资金管理领导责任制,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防止挤占、挪用、贪污现象的发生。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要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法律严肃处理。

 

(二十四)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扶贫。继续开展党政机关定点扶贫工作。定点帮扶联系到县、乡,落实到村。继续坚持集团式定点扶贫方式,并在机制和内容上完善和创新。扶贫集团要在经济开发、人才培训、技术推广、项目引进、市场开拓等方面加大帮扶力度,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市、县两级要结合干部的培养和锻炼,继续选派干部蹲点扶贫。要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继续组织经济发达地区对口支持贫困地区,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开展扶贫开发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和执行政府扶贫开发项目。

 

(二十五)切实加强扶贫开发统计监测工作。统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扶贫开发的发展动态,发现和研究新问题。要加强扶贫监测体系建设,制定科学规范、切实可行的监测方案,采用多种方法,全面、系统、动态地反映贫困人口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的变化,以及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十六)继续发扬“宁愿苦干,不愿苦熬”的黔江精神。黔江精神是我市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在扶贫开发实践中创造的宝贵精神财富,要继续发扬光大,使之成为推动新阶段扶贫开发的强大精神动力。

 

(二十七)积极发展扶贫开发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要开展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和海外、境外华人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争取对我市扶贫开发的帮助和支持,努力争取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援助性扶贫项目及其他扶贫援助。要借鉴国际上扶贫开发方面的经验和有效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我市扶贫开发的工作水平和整休效益。

 

(二十八)切实加强农民教育和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贫困地区群众的科技文化素质。要把贫困地区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培训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工作,列入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切实组织实施。贫困地区在教育改革中要增大职业教育的比重,改进课程设置,实行农科教结合,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统筹,有针对性地通过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各种不同类型的短期培训,增强农民掌握先进实用技术的能力。反对封建迷信,引导群众自觉移风易俗,逐步革除落后生活习俗,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贫困地区社会稳定。

 

六、组织领导

 

(二十九)认真落实扶贫工作责任制。要坚持市负总责,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总要求,层层落实扶贫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扶贫开发工作。国家和市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必须把扶贫开发作为党委和政府的中心任务,以扶贫开发工作统揽全局,负责把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贫困村、贫困户。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要继续实行扶贫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把扶贫开发的效果作为考核这些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继续坚持市级领导联系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制度。区县(自治县、市)领导要直接联系贫困乡,帮扶贫困村;乡镇干部要直接联系贫困村,帮扶贫困户。重点县(自治县)以外地区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也要重视扶贫开发工作,实行党政分管领导负责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农村插花贫困人口增加收入,改善生活。要把计划生育作为帮扶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实到户。

 

(三十)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干部队伍和基层组织建设。要继续搞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贫困地区干部组织领导扶贫开发工作的水平。采取挂职锻炼、干部交流等方式,加强贫困地区的干部队伍建设。贫困地区扶贫部门干部的培训要纳入各级党政干部培训规划,由组织、扶贫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要扎实开展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按照“五个好”的要求,以贫困村为重点,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贫困地区的广大基层干部,要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

 

(三十一)稳定扶贫开发工作机构。鉴于扶贫开发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充实和加强市、县(自治县)两级扶贫开发工作机构,稳定人员,改善条件,提高素质,增强其在扶贫开发中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能力。国家和市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设置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其他区县(市)也应落实机构和人员负责扶贫开发工作;扶贫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应配备专职扶贫干部

 

(三十二)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把扶贫开发作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贯彻落实。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把扶贫开发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把具体措施落实到贫困乡、村。

 

(三十三)本纲要由市政府扶贫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对纲要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对执行本纲要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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