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备用 时间:2008-12-22 编辑:信息管理科
日前,为了切实加强扶贫资金监管,进一步促进扶贫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避免扶贫部门在管理使用扶贫资金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市扶贫办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重庆市扶贫系统十条纪律规定》。
十条纪律包括:(一)不得借审批扶贫资金(含社会扶贫资金,下同)和检查、验收扶贫项目之便,收受或索取项目申请、实施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二)不得利用审批扶贫资金和检查、验收扶贫项目之便,为自己或亲友等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三)不得利用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招标、招生工作之便收受培训学校或机构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四)不得利用工作或职务上的便利为不属于扶贫移民范围内的亲友争取或发放扶贫移民补助。(五)不得利用工作或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申请扶贫资金企业提供的干股。(六)不得利用工作或职务上的便利由申请扶贫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进行其他“合作”。(七)不得截留、挪用、虚报套取和私分扶贫资金。(八)不得动用扶贫资金为职工发放奖金、津补贴或将扶贫资金用于职工其他福利。(九)不得在采购扶贫物资中收取回扣。(十)不得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分配扶贫资金和审批扶贫项目。
市扶贫办要求全市各级扶贫部门和全体扶贫干部,必须自觉学习和遵守纪律规定的要求,并设立了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市扶贫办还将采取明查暗访、舆论监督和邀请监督员等形式,对全市扶贫系统执行纪律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凡有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立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违反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